與普通英語相比,法律英語有較為獨特的單復數現象,主要表現在:有些法律英語術語單復數概念完全不同,不可混同;有些法律英語術語習慣用復數表達式;還有一些法律英語術語有獨特的復數形式。
1 單復數概念不同的法律英語術語
法律英語中有大量的術語,其單數和復數形式有不同的含義。這類詞又可以分為兩類,一類為單復數概念之間不存在意義關聯或關聯較低,另一類為單復數概念之間有一定意義關聯,通常存在抽象與具體、泛指與特指的關系。
首先,法律英語有一些術語,其單復數概念完全不同,不存在意義關聯或關聯度較低,必須嚴格區分,不得混同。
此外,還有一些法律英語術語的單復數雖然概念不同,但其意義密切相關,單數多為最初表示抽象意義的不可數名詞,變成復數后表示基于原初名詞感念的一種較為具體的概念,其意義的變化大致是一個從泛指到特指、從抽象到具體的轉變(見表2)。
2 慣用復數的法律英語術語
法律英語中還有一些術語其單復數均可表示相同的意義,但習慣以復數形式表述,如arrears(欠款),earnings(收入),interests(利益),proceeds(收入),savings(存款),summons(傳票),data(數據)等。例如,summons意為“A writ or process commencing the plaintiffs action and requiring the defendant to appear and answer” (Garner, 2009: 1602),即“傳票”,用以告知訴訟當事人出庭應訴,使用時一般為其復數形式。法律英語中還有一個術語“subpoena”,也經常被譯作“傳票”,用于傳喚證人以在審判時提供證詞、書證等(因此更適宜譯為“出庭通知書”),但使用時一般用其單數形式。
3 特殊復數形式的法律英語術語
法律英語短語類術語的復數形式有兩種情形,常見用法是前面的詞為修飾語,修飾后面的中心詞,如circuit court(巡回法院),export tax(出口稅),law firm(律所),joint venture (合資企業),這些短語的復數形式往往置于后詞,為別為circuit courts, export taxes, aw firms, joint ventures。還有一些短語術語修飾詞在后,中心詞在前,如attorney at law(法律事務代理人),attorney in fact(事實代理人),attorney general(司法部長),notary public(公證人),這些短語的復數形式則位于前詞,即attorneys at law, attorneys in fact,attorneys general, notaries public。這些短語主要從法語詞演變而來,繼承了法語修飾語置于中心詞之后的特點。



